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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隨手摘3個荔枝,只是貪玩?警方:這是盜竊,賠給果農80元!

2022-07-11由 君子法之原 發表于 農業

批准逮捕後一定會判刑嗎

“3顆荔枝80塊?你這是敲詐!”廣東惠州,邱某和他的幾個朋友從某村道旁經過時,看到荔枝樹上掛滿果實,十分誘人。於是,邱某就伸手去摘,剛摘了3顆,就被村民制止了:“你得把這棵樹上的荔枝全買了,5000元!”

路邊隨手摘3個荔枝,只是貪玩?警方:這是盜竊,賠給果農80元!

邱某很不服氣地表示,這是“釣魚買賣”。因為村民看到他要去摘的時候完全可以提前制止,但偏偏非要等到他摘了才上來維權,意圖很明顯。他拿著3顆剛剛摘下的荔枝,不知如何是好,於是選擇報警處理。

警察來了之後,村民指出邱某未經同意摘取自家果樹上的荔枝,屬於盜竊。並且堅持認為,對方有錯在先,所以自己可以隨心所欲地提出賠償數額。這種情況,以往都是要賠償1000元才能了事的。

邱某也道出了自己的委屈,他說自己只是“出於小時候貪玩的心理才摘的”,而且路邊的果樹上也沒有懸掛標識牌提醒大家不要隨意採摘。3顆荔枝摘下來,自己也沒有吃,賠償那麼多自己無法接受。

路邊隨手摘3個荔枝,只是貪玩?警方:這是盜竊,賠給果農80元!

@君子法之原 以案說法:

對於這樣的事情,你怎麼看呢?邱某真的是出於貪玩?村民又能否“獅子大開口”?對於他們的行為,法律是如何評價的呢?

1。邱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無論村道旁的果樹是屬於村民個人的還是村集體的,都是有主物。邱某在未經主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摘取他人果樹上的果實,屬於盜竊。有人可能會說,隨手摘3顆荔枝,何必上綱上線?俗話說:“勿以惡小而為之。”如若村民不出現,後果又會是怎樣的呢?

2。摘3顆荔枝,尚不足以對邱某進行刑事或行政處罰。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扒竊、攜帶凶器盜竊的,構成盜竊罪。在廣東惠州,盜竊數額較大的標準是2000元以上。因此,邱某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情節特別輕微的,可以不予處罰。

3。村民不能漫天要價,否則可能涉嫌敲詐勒索。雖然邱某盜竊在先,村民可以依法維權,要求合理數額的賠償,但漫天要價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甚至還有可能構成犯罪。以揭發他人違法犯罪行為相要挾向對方索要錢財的行為,可能觸犯我國《刑法》274條的規定,涉嫌敲詐勒索罪。

最終,在警方的協調下,邱某同意支付給村民80元作為賠償。其實,我們不能拿80元買3顆荔枝來看待這個事情,更應該認清邱某行為的性質和其要為此付出的代價。村民發現盜竊行為後,認為自己想要多少就要多少、可以隨意制定賠償標準的想法,也是大錯特錯的。

對此,你怎麼看呢?你覺得邱某的行為是盜竊嗎?應該受到懲罰嗎?村民要求其買下整棵樹上的荔枝,是不是有些過分?不妨留言討論。感謝閱讀君子法之原以案說法系列作品,關注相約更多精彩法律知識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