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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刑事責任:無證行針灸30多年技術已受到公認,亦構成非法行醫

2022-06-25由 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發表于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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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某(女,1957年2月3日出生,高中肄業)開辦“x針灸室”,2

013年5月20日,“黑診所內針灸治療後死亡”事件被某甲網、某乙網等七大媒體轉發報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後經鑑定死亡原因系病毒性腦膜炎。

醫療刑事責任:無證行針灸30多年技術已受到公認,亦構成非法行醫

2013年5月20日x市x區衛生局責令被告人楊某某停止執業活動,2013年6月14日對其行政處罰5000元。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楊某某再次在x市x路x小區對病人開展針灸治療活動。經鑑定建議其醫療過失參與度係數值1%-20%。

二.鑑定

意見

1、2004年12月18日x中醫學院針灸推拿學院給楊某某發的在x中醫學院針灸推拿學院職業技能培訓中心針灸推拿專業技能培訓班學習的結業證。2010年1月26日全國健康產業工作委員會和國家健康產業人才測評委員會向楊某某授予的高階針灸師。

2、網路媒體有關黑診所接受針灸治療後死亡7份報道,證明:該事件經媒體報道後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被告意見

我針灸30多年了,我父親手把手教我的,我自己認為我的技術是受到大夥公認的。後來由於工作疏忽該換證我沒有換,說我一直無證,我不認可。衛生局我已備案並允許我乾的。

四.

辯護意見

1、被告人楊某某不是遊走江湖的醫療騙子,其有固定的行醫處所,擁有針灸技術;2、被告人楊某某擁有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專業技能方面的證書;3、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被告人楊某某雖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但其並沒有達到“情節嚴重”。被告人構成非法行醫的行政違法行為,這種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楊某某從1975年跟著公公吳某某學習針灸技術,自從吳某某去世後,楊某某經營診所二十多年。透過上函授班學習得到的“x中醫學院針灸推拿學院”發的結業證,及專業技能證書,透過考試得到x區衛生局發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登記手冊,原x區人民政府發的“專業技術服務”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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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x市x區x村“x

”敬老院附近經營x針灸室期間,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生執業許可證。2013年5月18日,王某去世後,楊某某x村的診所被衛生局取締後,楊某某在x路x小區1號樓1單元1樓又經營一段時間,有熟人來的時候,還給病人進行針灸治療的情況。

六.證人證言

1、證人婁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5月16日婁某發現孫女王某感冒咳嗽,2013年5月18日10時許婁某帶著王某到x市x村x敬老院東邊的一傢俬人診所楊某某處進行針灸。當天15時許婁某發現孩子醒後脖子不停地扭動。婁某就抱著王某去診所,發現診所沒人,遂撥打110帶孩子去x醫院看病,在x醫院急診科經急診大夫搶救,王某已死亡的事實。

2、證人袁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5月18日18時30分許,有一位五十多歲的中年婦女抱著嬰兒到x醫院兒科

護士

站搶救,已經沒有了呼吸和心跳,經過搶救無效,嬰兒死亡。

3、證人許某的證言,證明:楊某某在x村開診所已經十幾年了,她家診所的牆上原來掛過一塊白色的招牌,上面寫的是紅色的字內容好像是x針灸,另外,她還在衚衕口的牆上噴了x針灸的字。

4、證人冉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11月份在x小區1號樓6單元1樓東戶給不少病人進行針灸治療的情況。

七.

庭審意見

王某就診死亡的事件被報道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且在x市x區衛生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後,被告人楊某某再次在x小區對病人開展針灸治療活動,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醫療刑事責任:無證行針灸30多年技術已受到公認,亦構成非法行醫

八.法院判決

被告人楊某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000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