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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部門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新規,有助於第三方參與生態修復

2022-06-24由 新浪財經 發表于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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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以“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為基本原則,以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為重點

生態環境部等14部門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16日對外公佈,這一規定旨在破解“企業汙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困局,明確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有環保專家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生態環境部門此前處理的騰格裡沙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等案件,為這一管理規定的出臺提供了不少經驗。

《管理規定》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今天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以“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為基本原則,以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為重點,是破解“企業汙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有效手段。

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吉林等7個省市開展試點。經兩年試點探索後,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

《管理規定》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清除汙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對於生態環境部門來說是一項新的探索。”今年初,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說。

14部門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新規,有助於第三方參與生態修復

某地施工廢水汙染農田。當地已經開始對受損農田進行治理,對農戶進行補償。攝影/章軻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於文軒介紹,寧夏中衛騰格裡沙漠汙染案是全國第一起跨省聯合磋商並獲司法確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對類似跨省區損害賠償案件的啟動、責任分工、磋商程式、賠償協議等提供了較好的借鑑。

對於企業普遍關心的生態環境損害應該賠多少、怎麼賠的問題,生態環境部上述負責人介紹,生態環境損害分為可以修復和無法修復兩種情形。對可以修復的,應當修復至生態環境受損前的基線水平或者生態環境風險可接受水平;對無法修復的,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法賠償相關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內的相關費用,或者在符合有關生態環境修復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開展替代修復,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

有環保專家今天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管理規定》的出臺,為第三方專業生態修復企業也打開了市場。《管理規定》明確,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引導賠償義務人自行或委託社會第三方機構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修復或替代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