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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經營性自建房新規:對使用危房的經營者也要追究法律責任

2022-06-22由 中國青年網 發表于 農業

危房鑑定標準是什麼

5月31日,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長沙市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從制度上加強對自建房安全的管理。《暫行規定》於6月1日施行,有效期 2 年。

《暫行規定》明確,城市、縣城建成區內原則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建房;農村新建自建房原則上不得超過3層;3層及以上城鄉新建房屋,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以及經營性自建房,必須依法依規經過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嚴格執行房屋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

對於已建成的自建房,《暫行規定》要求不得擅自實施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包括: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礎結構;拆除房屋承重牆或者在承重牆上開挖壁櫃、門窗等洞口;超過房屋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包括但不限於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等;在房屋樓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開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其他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暫行規定》明確,自建房所有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主體。房屋所有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並向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對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必須按照鑑定機構的處理建議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自建房使用人要依法依規經營,開展房屋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通知自建房所有人。

對故意隱瞞自建房安全狀況、使用危房作為經營場所的自建房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用於生產經營或出租的自建房組織開展核查,經核查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及時制止生產經營或出租活動,並報告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業態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自建房存在未經房屋安全鑑定;經房屋安全鑑定為C級、D級;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存在違法建設、違法違規審批問題等安全風險情形的,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或出租。現有經營性自建房經安全鑑定為B級的,必須按照鑑定機構的處理建議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經安全鑑定為C級的,一律依法先關停後整改,整改驗收合格的,可以依法申請恢復營業;經安全鑑定為D級且無法透過修繕加固消除危險的,一律依法拆除;拆除房屋所有權人有建房資格的,可依法申請重建。

針對市民普遍關注的“格子房”問題,《暫行規定》明確,自建房以及其他住宅用房,一律不得擅自透過改變原設計使用功能改造成“格子房”對外出租或開展其他經營活動。不符合安全規範要求的自建房,一律不得用作經營性公眾聚集場所。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